4月28日,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明知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于2018年8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以野生动物危害其农作物为由,在本村民组房屋前后,靠近山场自家种植农作物的地边,布置铁夹和套索,先后猎捕野鸡4只、野兔2只、野猪1头、野山羊1条。经鉴定,4只野鸡中有2只白冠长尾雉、1只勺鸡,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他是“三有”动物。
金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野生动物危害其农作物为由,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2只、勺鸡1只,以及其他“三有”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有自首、初犯和当庭自愿认罪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到了违法捕猎、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公共卫生安全的严重危害。金寨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严从快惩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影响食品安全和社会卫生的犯罪行为,以法律手段推进革除贪吃野味陋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文:金婷婷 汪超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