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霍山县良好的生态环境,强化依法治林,维护生态安全,近日,霍山县法院依法作出两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霍山县林业局对杜某某、郭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杜某某于2016年冬季及2018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某处林地用途,占用林地修建林区道路及羊圈,违法占用林地面积810.4平方米。郭某某于2017年11月在霍山县诸佛庵镇某处因超审批范围违法占用林地1980.25平方米被处罚,后又于2019年3月至5月,在原有毁坏的林地上新增非法占用林地,用于建炼铜锅炉、工棚及道路外延,新增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161.5平方米。基于上述违法行为霍山县林业局作出对杜某某罚款8104元、对郭某某罚款11615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霍山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遂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作者:汪祥会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