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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宏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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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03 17:34:38 打印 字号: | |

5月29日下午,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宏聚众斗殴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王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宏与程建、单世留、胡勇、潘乐、杨勇、尹礼运、吴青山、王军、余兵(已另案判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程建、王宏为首要分子,以单世留、胡勇、潘乐、杨勇、尹礼运、吴青山、王军、余兵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舒城县境内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宏多次接受他人邀约,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宏与程建、单世留、胡勇、潘乐、杨勇、尹礼运、吴青山、王军、余兵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宏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王宏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