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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法院一审宣判张开栓等人涉恶案 首犯获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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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01 17:14:00 打印 字号: | |

6月24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对张开栓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首要分子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张开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对被告人袁以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张开栓、袁以红,招揽李健、王开月、袁以来(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注册登记,先后在本市裕安区上城国际小区、凯旋广场合资开设“鑫源零用贷公司”,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以无抵押、无担保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虚构“平台费”“服务费”“保证金”等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条,并让其手持现金、借条、身份证拍照制造虚假给付证明,实施诈骗。诈骗过程中,李健、王开月、袁以来作为业务员,负责联系、接待,张开栓、李健负责贷款审核,张开栓、袁以红负责家访。截至案发,诈骗金额共计154895元。在被害人未能按期偿还时,张开栓、袁以红、李健采取滋扰、恐吓、殴打等方式催要欠款,实施寻衅滋事5起。被告人张开栓、袁以红纠集李健、王开月、袁以来等人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张开栓、袁以红为首要分子,李健为重要成员,王开月、袁以来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开栓、袁以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鑫源零用贷公司”,纠集李健、王开月、袁以来假借民间借贷,诱使被害人签订虚假协议,巧立名目,收取所谓的“行业行规”费用,虚增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骗取他人钱财,并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诈骗、寻衅滋事“套路贷”系列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相对固定,其中,被告人张开栓、袁以红起组织、领导作用,为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袁以红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开栓、袁以红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世军 肖扬 编辑:汪坤)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