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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拖欠货款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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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21 16:24:12 打印 字号: | |

申请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山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霍山县人民法院调解,被执行人应于今年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货款25.5万元,约定期限到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并无实际经营场所,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但执行干警并未放弃,通过有业务往来的公司,顺利找到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我院依法传唤谢某到庭,要求其主动申报财产线索。慑于法律威严,谢某主动提供了自己挂靠在山东某运输公司名下有1辆大货车的财产信息。承办法官给予谢某一个半月时间,自行售卖车辆,期限到后,车辆并未售卖成功。该院随即查封了该车辆,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7月12日,该院副院长余立柱带队前往山东某运输公司,确认了挂靠事实,该公司对法院处置车辆也无异议。该院立即启动司法评估拍卖程序,对该车辆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用以偿还拖欠申请人的欠款。

(作者:常悦 编辑:汪坤)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