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承揽甲建设公司发包的工程,工程完工后,甲建设公司使用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一张10万元于7月15日到期,一张50万元于7月22日到期)。张某经王某介绍,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涂装公司进行贴现。后经张某多次催要,直到10万元汇票承兑期到期,乙涂装公司拒不支付现金。乙涂装公司认为,汇票是王某用于归还其欠公司的欠款。张某惊觉受骗,而50万元承兑汇票即将到期,无奈之下,张某于7月21日下午到霍山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由于次日早晨9点乙涂装公司便可能要求出票人兑现承兑汇票,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4名执行干警带齐相关法律文书后,连夜驱车350公里赶至南京,并于22日9时,赶至出票人的开户行,与银行交涉承兑汇票冻结止付事宜。经了解,银行系统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止付设置。此时,已到9点46分,承兑汇票随时可能被承兑。紧急时刻,执行干警通过咨询,得知承兑汇票止付权在出票方丙房地产公司。于是赶紧联系丙公司,要求该公司立即止付该汇票,成功保全了价值50万元的承兑汇票。
(文:梁祥宇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