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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法院对周浩等8名被告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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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31 16:17:23 打印 字号: | |

8月28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浩、龚春生、胡伟、牧永生、张超等8名被告人非法拘禁、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进行一审宣判。对恶势力首要分子周浩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对恶势力成员龚春生、胡伟、牧永生、张超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刑罚,依法适用了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周浩、龚春生、胡伟、牧永生、张超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从事高利放贷、非法讨债等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周浩为首要分子,以龚春生、胡伟、牧永生、张超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舒城县境内纠集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另被告人周浩分别伙同吴自勇、王绪军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浩、龚春生、胡伟、牧永生、张超、赵亚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浩、龚春生、刘显猛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周浩、胡伟为逞强斗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浩、龚春生、牧永生、张超、石洋洋任意损坏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陶倩 编辑:汪坤)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