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一辆轿车碰撞,自己被撞伤。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经达到醉驾标准。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考虑到被告人因事故造成重伤,行动困难,出行不便,为方便困难群众,9月3日,霍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前往衡山镇东石门村胡某家中巡回审理此起危险驾驶案。
庭审后,该院第四支部刑庭党员法官与旁听庭审的东石门党支部书记、镇人大代表、村两委委员、党员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流,认真听取了他们就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建工作以及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法官结合庭审案例及滥伐林木等常发性案例,同基层党组织充分讨论案件发生的原因、危害、防范措施,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宣传。
(文:詹辉荣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