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均为某学校学生。2019年11月22日,杨某某与汪某某二人在教室内奔跑中相撞,直接导致杨某某牙齿受伤,汪某某脸部轻微损害。经鉴定,原告杨某某受损牙齿的后续治疗费需3万余元。各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杨某某的父母将学校、汪某某以及汪某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万余元。审理中,学校申请追加了其投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法庭法官在查明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11月10日下午,承办法官又来到事故发生地的所在社区,并邀请社区的人民陪审员、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等参与调解。经多方协商,案件顺利调解,汪某某的父母当庭赔付杨某某4000元,承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付杨某某12000元,杨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结束后,法官向现场群众宣讲了《民法典》的相关知识与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并赠送了《民法典》的宣传画册等普法材料,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建议。法官深入社区一线开展巡回办案的工作方式及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文/图:余家胜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