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汪某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汪某才对其自家山场树木进行采伐。经过现场勘察和鉴定,共计采伐杉木253株,檫木1株,蓄积为26.272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案发后所滥伐林木已被依法处置,法院综合以上情节,并结合汪某某所在社区对其平时表现评估情况,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王昆勇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