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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动不便 霍山县法院法官上门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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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4-21 16:56:43 打印 字号: | |

“打电话给我的时候还以为说说而已,这么绕的山路,没想到你们真的上门来了。”面对从山下拾阶而上的法官和书记员一行人,王某母子感动地说到。

2020年初,原告王某骑摩托车载着儿子程某在茶谷农庄门口与被告洪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程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程某无责任。被告马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因原被告就事故赔偿款无法达成一致,王某便诉至霍山法院。

本案经二审调解结案,卷宗流转回到一审承办法官。被告自动履行后,一审法官准备通知原告到法院领取赔偿款时,想到该案的当事人母子皆是腿部受伤,行动不便,让他们亲自前来法院办理手续实在有些困难,于是便主动和王某联系,约好日期上门,进行判后回访,并为其办理案件诉讼费退费及赔偿款领取手续。

去的路上可谓是盘旋山路十八弯。看着身边晕车的书记员,法官轻轻地拍拍她的肩安抚道:“蜿蜒的山路固然难走,但我们多跑路,就能让群众少跑路,群众的满意度就是这样一点点跑出来的。”

(文:程舒晓 编辑:汪坤)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