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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捕鱼触刑罚 男子被判修复生态环境、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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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5-07 16:28:23 打印 字号: | |

“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在夏商时代就提出不要竭泽而渔的政策,可见保护生态环境是多么的重要。舒城县地处安徽中部,巢湖之滨,江淮之间,渔业资源丰富,这让一些人不顾国家禁渔期的规定,偷偷捕捞,损害了生态环境。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李某在禁渔期内使用变压器等手段非法捕鱼,被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依法没收变压器、锂电池、鱼网等,上缴国库;赔偿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修复费用5280.96元,并登报道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舒城县河棚镇新开村境内的河棚河河段,使用电捕鱼器具捕捞水产品,后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电捕鱼器具和渔获物11.8千克被依法扣押。经检测,査扣的逆变器输出电压为400-1000V,超出国家规定的安全电压标准。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经对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285.12元、渔业间接经济损失4140.48元、渔业资源恢复费用855.36元,合计5280.96。2020年4月29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另查明,2021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向舒城法院缴纳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修复费用合计5280.96元,法院依法交付该县城北水产良种场购买鱼苗进行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李某还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文:方芳 李红丽 编辑:汪坤)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