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霍山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主动前往医院进行调解,快速办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6年,被告郑某某、颜某某与原告签订《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约定将霍山县某公司承建的9号楼内外墙涂料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并约定了承包价格、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要求完成了上述工程,经双方结算,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2万余元至今未付,原告遂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郑某某因手指受伤在县医院住院治疗,不能到庭调解。为了将司法便民工作落在实处,真正做到诉讼服务零距离,法官通过电话与住院的郑某某联系,决定到医院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成功化解了一起矛盾纠纷。
(文:陈蕾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