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该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孟某在起诉离婚前长年被戚某殴打,多次报警和向妇联求助,其丈夫戚某当着警察、妇联工作人员的面答应改正,但事后依然实施家庭暴力,孟某已不能忍受并非常担忧自己的人身安全,遂向叶集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极为重视,经认真审查后认为,孟某提交的申请书、报警记录,可证明孟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孟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戚某对申请人孟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戚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孟某、到申请人孟某租住处。在人身保护令生效后,8月12日,承办法官在当事人辖区派出所、妇联及社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向戚某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向其释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以及违反保护令可能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您或您身边的亲朋好友在遭受家暴的时候,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应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也是用司法手段向全社会宣示,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维护和平、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文:卢梦思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