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明知另案被告人张某某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张某某,最终该张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1起,涉案金额2000元。
2020年12月,被告人田某某、彭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彭某某将四套银行卡出售给田某某,田某某再次转手卖给他人。上述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31起,涉案金额高达8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霍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被告经民警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退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田某某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被告彭某某违法所得八百元予以追缴。
警示意义
网络诈骗犯罪,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支持”和“服务”,例如为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都将构成刑事犯罪。所以本案被告人虽未实际参与诈骗行为,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除违法办卡贩卖之外,新型电信网络犯罪的手段更是层出不穷。与之类似的还有“租借收款码”骗局,租借收款码帮助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进行洗钱,轻则支付账户被限制交易,重则账号交易永久封禁,还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拒绝买卖租用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等,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而沦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
(供稿:霍山县法院 李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