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限制鹏海某建筑公司工商信息的变更,成功促使该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确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仁豪某建筑公司与鹏海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霍邱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鹏海某建筑公司给付仁豪某建筑公司保证金260000元。判决生效后,鹏海某建筑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无奈之下,仁豪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应当尽快履行义务。起初,该公司并未及时履行,之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公司相关工商信息的变更进行了限制。
该公司负责人经过几天的深思熟虑,考虑到今后公司还将继续正常运营,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公司今后的发展不利,会带来一系列的不便。9月13日,公司负责人将拖欠的260000元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一次性交到了法院。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文:刘帅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