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法院审结一起因提供银行卡而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出借2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2019年2月至2021年10月,李某出借的2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39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频发,有人或贪图小利,或碍于朋友面子,在明知他人存在不法行为的情况下,依然为其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工具,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犯罪活动,殊不知已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平安稳定。法官提醒大家,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朋友情谊”蒙蔽双眼、冲昏头脑,切勿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物品,为反电信诈骗贡献一份力量。
(文:桂斌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