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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霍山县法院:烟草专卖!岂能自由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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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01 10:33: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霍山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五名被告人因倒卖卷烟,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胡某、王某、叶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下商定收购低档卷烟往外省出售赚取差价。在胡某的安排下,王某从网上寻找到了买家,叶某寻找到了物流运输公司的外运渠道。被告人胡某安排被告人李某、侯某等人收购卷烟,再由王某转卖给买家。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6次向买家转卖卷烟共计6368条,非法经营数额计393027元。

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的数额及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桂斌 编辑:汪坤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