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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李效明等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首犯获刑十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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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10 10:46:00 打印 字号: | |

4月7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李效明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李效明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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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取回消毒后的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效明在经营公司期间,违法从事高利放贷活动,为索要非法债务,李效明将刑满释放人员吸纳入公司,指使、带领被告人肖仲勇、郭小龙、郑学亮、刘亚等人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非法债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李效明为首要分子,肖仲勇、郭小龙、郑学亮为重要成员,刘亚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效明邀约他人聚众斗殴;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应当数罪并罚。李效明是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肖仲勇、郭小龙、郑学亮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亚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场硬仗,院党组高度重视、统筹部署,分管领导亲自协调,确保案件及时宣判、安全送达,真正实现防疫办案两不误,既有效避免疫情传播的风险,又大力提升办案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