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前后,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成立“浙江省宁波市于航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吴某某负责公司管理并实际出资。两被告人以公司为遮掩,以虚假的“金如意”期货投资平台为依托,再聘请专业运营团队,对外宣传“真人、真实体、真金融、真简单、真赚钱”,以开酒会、讲师“授课”、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骗取信任,到处拉人投资。他们以“保证本金、高额回报”为诱饵,声称把钱投到了期货市场,然后通过后台操作数据,让涨跌走势和国际大盘走势一致,如果投资者买对,就会盈利,如果买错,就自动把“金如意”APP账户里的钱补齐,通过这种方式让投资者信以为真,陆续进行投资。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前后,两被告人共骗取沈某、鲍某某、荣某某等90余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972300元,期间返还被害人353582元,剩余618718元未还。
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以保证本金、高额回报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资金后并未实际用于投资、经营,归还部分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实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决被告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被告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二被告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六十一万八千七百一十八元。
近年来,投资型诈骗案件不时发生,被告人打着“投资”的旗号,并以“保证本金,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这种骗局能得逞,往往是因为被害人疏于防范导致,因此,广大群众在投资时,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如遇投资时允诺“稳赚不赔”“高额分红”“高额回报”,要保持警惕心理,谨防“高额”两字背后的陷阱,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裕安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