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货款,账户被依法冻结,生产经营遭遇严重困境……看人民法院如何急企业之所急,兼顾双方利益,妥善化解纠纷,挽救企业于危局,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安徽某新型建材公司与合肥某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预拌商品砼采购合同》,对合同价款、供货方式、支付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安徽某新型建材公司按约供货并制作混凝土结算单,根据双方结算截至2021年1月,合肥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仍拖欠货款1600多万元。安徽某新型建材公司遂向裕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合肥某建工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8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告合肥某建工集团公司价值1730万元财产,裕安区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随后,被告公司提出申请,希望法官可以主持调解,与原告友好协商解决纠纷。承办法官从妥善高效化解纠纷,减轻企业诉累考虑,组织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原告放弃了违约金的诉请,同意被告分期支付剩余款项。为不影响某被告公司资金周转和正常生产经营,经过法官耐心沟通,在支付第一笔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法院就解除了对被告公司账户的冻结,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该案涉案标的额较大,在收到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希望法院主持调解的请求后,承办法官迅速研透全案关键,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具体诉求,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敦促被告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剩余款项,另一方面积极与原告公司沟通,从优化营商环境、尽快回笼资金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角度对其进行释明,分析利弊关系。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处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既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尽可能减少了司法强制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为双方企业提供优质贴心的司法服务。
(作者:方铁 卢秉方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