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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下符桥镇财政所所长刘玉石醉酒驾驶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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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09 16:15:42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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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玉石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刘玉石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县财政局、县纪委等单位20余名干部职工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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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3日,被告人刘玉石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衡山镇某路段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玉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mg/l00ml,属醉酒驾驶。在审查起诉阶段, 刘玉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另查明,被告人刘玉石曾于2021年8月23日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二千元,行政拘留3天。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玉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均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玉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社会共识。作为单位领导干部更应认清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以案为鉴,不抱侥幸心理,不存特权思想,经常对照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检视自我行为,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来源:霍山县法院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