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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皋法小课堂: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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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15 10:41:32 打印 字号: | |

依法经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为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健康发展,六安中院“皋法小课堂”本期聚焦“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专题,选取日常审判工作中较为常见的法律风险点进行深入讲解,帮助企业切实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在法治轨道下行稳致远。

【知识点】

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确保多份合同内容一致。

合同的订立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虽快速方便,但也存在“口说无凭”等法律风险,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十分重要。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经营者因与对方熟络而疏于防范风险,在合同订立或变更时与相对人达成口头协议,又没有妥善留存证据,导致后续产生纠纷时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总份数和各方所执份数,并按照约定妥善持有保管。多份合同内容应确保一致性,如有手写添附内容或对原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应由各方主体在修改处签字捺印或加盖公章。

【案例解析】

2018年8月,安徽某投资管理公司与六安市某家具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金寨县的某商铺出租给六安市某家具城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9月至2026年6月,房屋租金每月按30元/平方米计算。后因六安市某家具城拖欠租金,擅自搬离商铺,安徽某投资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六安市某家具城抗辩因受疫情、市场等多方面影响,双方口头协商于2021年1月开始将租金降至20元/平方米。庭审中,安徽某投资管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二审均认为,六安市某家具城对于该口头约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均未予采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供稿:民二庭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