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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皋法小课堂: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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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17 19:06:53 打印 字号: | |

依法经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为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健康发展,六安中院“皋法小课堂”本期聚焦“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专题,选取日常审判工作中较为常见的法律风险点进行深入讲解,帮助企业切实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在法治轨道下行稳致远。

【知识点】

订立合同应谨慎使用定金条款,合理约定违约金条款,注意定金和违约金不可同时使用。

定金一般在签订合同时支付,若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若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违约金是合同救济方式的一种,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可在对方违约时降低损失。

民法典限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在定金数额较高的情况下,无论双倍返还还是丧失返还请求权,对企业来说都将可能面临较大损失。所以,订立合同应谨慎使用定金条款,合理约定定金数额。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因此,企业要综合考量当时市场情形下对方违约的可能性及对方违约给自身造成损失的程度,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

合同约定的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企业在主张违约责任时,可以根据自身损失情况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

【案例解析】

2021年1月,汪某某与邯郸市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备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买卖合同》,约定汪某某将拆除后旧钢结构厂房材料出售给某装备公司。合同签订时某装备公司支付给汪某某定金5万元。后由于案涉钢结构厂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一切拆除活动。2021年3月,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但就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某装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汪某某赔偿损失67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约定了定金为5万元,汪某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根据定金罚则确定汪某某双倍返还定金。因某装备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超出了5万元,且该损失是汪某某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对某装备公司超出定金罚则部分的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供稿:民二庭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