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金寨县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努力、反复调解,终于将一起因买卖二手车引发的纠纷圆满化解,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021年10月,丁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置了一辆二手宝马车,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中特别注明“此车原版原漆,无水泡,无火烧,如不符,退一赔三,公里数3000公里”。丁某在支付首付款28万元后将车辆开走,后期到4S店保养时得知该车早已过了三年质保期,且在2018年发生了多次事故,经保养维修后被人为更改了出厂日期。丁某深感自己被骗,多次协商未果后,将销售公司起诉至金寨县法院。
经鉴定,涉案宝马车非原版原漆。承办法官经过两次开庭、多次沟通,发现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丁某以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主张退还全部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销售公司以其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义务为由,只愿意退车退款。
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指出销售公司作为二手车经销商,其对二手车的鉴别能力明显高于普通购买者,且其有能力在二手车买卖时通过查询平台查询所销售车辆的维修信息,即使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故意欺诈,也存在过失,对丁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在随后的几次调解中,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一次次修改调解方案,确保妥善解决纠纷。最终,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丁某各项损失10万元。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圆满办结。
(文:何萍 编辑: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