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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皋法小课堂: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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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23 18:35:38 打印 字号: | |

依法经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为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健康发展,六安中院“皋法小课堂”本期聚焦“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专题,选取日常审判工作中较为常见的法律风险点进行深入讲解,帮助企业切实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在法治轨道下行稳致远。

【知识点】

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企业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也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现实生活中,因为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而由此产生劳动争议或工伤赔偿的事例较多,给企业发展造成很大不利影响。企业经营者一定要增强依法经营意识,切勿贪眼前小利而损害长远利益。

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用工风险。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由企业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无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超龄劳动者或雇员,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其用工风险。

【案例解析】

2019年11月,王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乔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王某和乔某负同等责任。王某生前在某物业管理公司当保安,经人社部门认定,王某属于工伤。后某物业管理公司与王某近亲属因赔偿数额存在争议,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某物业管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王某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支付其近亲属工亡补助金。最终,六安中院判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向王某近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0余万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供稿:审监庭 卜安宁 编辑:汪坤)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