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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皋法小课堂:如何防范养老诈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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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28 19:30:02 打印 字号: | |

养老诈骗严重侵害老年群众的财产权利、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为提高群众识骗防骗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养老诈骗发生,六安中院“皋法小课堂”本期聚焦“如何防范养老诈骗”专题,选取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帮助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

知识点

非法集资是犯罪分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开推介会、发传单信息、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通常假借明目,许以高额回报,吸收群众资金。犯罪分子因长期支付高额利息,最终资不抵债,导致难以兑付本金。

现实中,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经常通过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案发后即使司法机关全力追赃挽损,往往清偿比例也不尽如人意,常常给集资参与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投资理财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尽量选择稳固可靠的理财项目,切不可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财产受损。

案例解析

2012年底以来,曹某某设立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老龄产业”为幌子,由组建的负责集资的团队向有养老服务需求的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规模、投资价值,并许诺给付年化收益率为8%—36%的高额回报。为了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集资团队成员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如免费发放鸡蛋、米、油等生活用品吸引养老群体参加公司活动,向老年人宣讲老龄健康、老龄金融、老龄文化等公司六大老龄板块,夸大宣传养老产业前景、规模;使用极少数集资款设立根本不具备养老条件的养老社区、打造居家服务项目等,组织老年人参观、试住;邀请影视明星广告代言等等。

骗取宣传对象的信任后,集资团队又通过与其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方式收取集资款。至2018年4月,累计向11万余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32.07亿余元。曹某某将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支付高管高额薪酬、奖金及销售团队薪酬、提成,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少部分用于对外投资。2018年5月,曹某某因担心资金链断裂,大量转移、隐匿资产,销毁、掩藏证据后逃往国外。案发时,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达46.98亿余元。

2019年11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曹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供稿:刑二庭 李晓宇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