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深做实“在司法实践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讨论活动,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性案例,分别从善良风俗、社会公德、见义勇为、文明出行、社会交往、诚实信用、权责平衡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提供价值引领和法律指引。
拆迁安置后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案
——汪某诉某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行为违法案
【基本案情】
汪某与某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开发区对其住房进行拆除,并给付其临时安置费。后汪某未经批准,又在其自购的集体土地上建房,用于拆迁安置前的居住。在安置房分配时,某开发区管委会明确规定,“有房屋(包括违章建设)没有拆平或没有退出原宅基地的”取消安置房选房资格。汪某为及时选房,对其自建房的窗户进行了拆除,搬离了室内物品,因此获得了两套安置房。此后,某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拆迁公司对汪某某未拆除完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汪某以行政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生效裁判】
法院认为,为了尽早获得选房资格,汪某按照规定自行搬离了自建房屋,并拆除了窗户等生活设施,又将未完全拆除的房屋交由开发区管委会处置。在获取选房资格后,又以开发区管委会拆除程序不合法为由,提起诉讼想再次获取利益。此行为不应被倡导,更不应成为一种风气,故依法驳回汪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开发区管委会要求汪某拆除自建房的行为是为了在安置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同时也是对其违法建房行为的处置。汪某同意并自行拆除了部分房屋,且搬走了室内物品。在获取了选房资格后,又对其前述行为反悔,以期获取更大利益。此行为明显违反了公正、诚信等核心价值理念,不应倡导,更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行政审判在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不能忽略公民良好道德风尚的培育,两者应相向渐长。
被冻结账户人患重病申请解封案
——付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付某借款,并约定了利息。后张某陆续归还了部分欠款,但自2021年5月起,本息一直没有支付。后付某虽多次催要,但张某均表示无力偿还。2022年2月,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付某又于2022年3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依法冻结了张某的银行账户资金7万余元。后张某以患重疾急需资金治疗为由,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
【生效裁判】
法院经审查发现,张某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名下无其他财产,且病情较为严重,如果继续冻结该账户资金,将会影响其重大疾病的治疗。因付某享有的是合同债权,申请保全的为财产权利,当财产权利益与人身权利益发生冲突时,人身权利益高于财产权利益,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解除了对张某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
【典型意义】
生命健康权是最根本的人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义。本案中,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法,在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相冲突时,果断优先保护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同时,也教育原被告双方在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中均应当互谅互让,理解对方的难处,不能为实现自己的财产权益而让他人的人身权益受损。本案法官最终裁定解除冻结,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践行和弘扬了“和谐”“文明”“公正”等核心价值理念,切实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供稿:舒城县法院 翟迎武 金安区法院 罗继红 朱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