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案件质量建设年”活动工作要求,切实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提高服判息诉率,2月13日,裕安区法院独山法庭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进行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与信任,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案情回顾
原告杨老太系四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母亲,今年81岁,老伴于几年前去世。因年事较高,行动不便,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杨老太急需子女照顾赡养。然而四被告作为杨老太的子女,在原告摔伤治疗期间,因赡养事宜产生分歧,经多次调解无果后,原告诉至裕安区法院,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原告年龄已八十余岁,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日常生活需人照顾,四被告作为子女应当尽赡养之责,故判决四被告共同赡养老人,轮流照料老人日常生活,每人每年照料三个月。
判后答疑
“我是女儿,不能跟儿子同样尽赡养义务”“母亲的治疗费用我没有比大哥付出的少,我有异议。”针对被告提出的疑虑,承办人组织双方来到法院,耐心地做判后答疑工作。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家和才能万事兴,作为兄弟姐妹,应该和睦相处,相互帮助,共同孝敬老人,不要因琐事而斤斤计较。”承办人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先是对子女没有赡养好母亲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然后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相关内容,对子女法定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增强了子女的法律意识,被告纷纷表示,要自觉履行判决书中的赡养义务,让母亲安度晚年。
来源:裕安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