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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上门调解唤亲情 高龄老人赡养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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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6 11:54:53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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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89岁高龄老人赡养纠纷,修复了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也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霍山县陈老太太年近九旬,育有五女,老人原本一直住在小女儿家,但小女儿因患乳腺癌,身体及经济状况使得她无力独自承担母亲的生活起居,遂要求姐姐们一起轮流赡养,但因各姐妹之间的种种矛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陈老太太起诉请求五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赡养费。

开庭审理时,法官发现陈老太太没有出庭,经询问了解到老人已下身瘫痪不能下床,考虑到直接判决会影响老人与孩子之间的感情,于是承办法官决定上门开展调解工作。法官来到老人家中察看了老人的身体状况,发现老人躺在床上,只能靠人搀扶才能坐起,视力和听力也严重下降。法官还了解到,老人的大女儿已近70岁,无经济收入,生活也较困难,其他女儿都是农村普通家庭,经济条件均一般。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告诉老人的女儿,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并根据陈老太太及其女儿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轮流赡养、雇人陪护、敬老院养老三个调解方案,经各方反复讨论斟酌,最终同意了除大女儿外的其他女儿轮流赡养的调解方案,使得陈老太太老有所依、安享晚年,妥善化解了此次家庭纠纷。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律义务,《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成年子女要依法妥善处理好父母的赡养问题,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文:陈坤柱 编辑:王丽)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