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深做实“在司法实践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讨论活动,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性案例,分别从善良风俗、社会公德、见义勇为、文明出行、社会交往、诚实信用、权责平衡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提供价值引领和法律指引。
孩子校内打闹受伤 各方责任怎么划分?
法院:按比例担责体现公平正义
——曹某诉王某及其监护人、某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曹某与王某在教学楼走廊上奔跑过程中,王某将曹某撞倒,造成曹某下嘴唇磕破,门牙缺失、折断。曹某经医院治疗诊断为:牙冠近中切缘下少许缺损、牙冠中1/2处有一隐裂。原告曹某诉请判令被告王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24462元,某小学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效裁判】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曹某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王某在奔跑过程中将曹某撞倒致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某小学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在事故发生时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对曹某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曹某受伤时已8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学校已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应当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认知能力,其与王某一起奔跑,未尽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也具有一定的责任。故判决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某小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曹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青少年学生在校园内嬉戏打闹奔跑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本案中由于孩子心智尚未成熟,对奔跑危险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缺乏清醒认识,无论让哪一方单独承担损害责任,均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按照各方存在过错的比例来共同分担损失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文明、公正的期许,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最大化的立法理念。在未成年人的成长道路上,家长应引导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也需要加强安全教育,积极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社会各界也要共同关心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
供稿:舒城县法院 王垂明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