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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六安中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性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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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11 09:51:00 打印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深做实“在司法实践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讨论活动,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性案例,分别从善良风俗、社会公德、见义勇为、文明出行、社会交往、诚实信用、权责平衡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提供价值引领和法律指引。

擅入工地意外坠亡后家属索赔

法院:自陷风险自担责 不是“谁弱谁有理”

——钱某等5人诉某县政府、某镇政府、某建设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某县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对棚户区实施征收,征收实施单位为某镇政府,其将拆除工作发包给某建设公司。钱某某前往拆迁现场捡拾木材,从二楼失足坠落身亡。事发后,钱某某的近亲属认为被告某县政府、某镇政府、某建设公司在拆迁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生效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现场属于危险区域,钱某某进出拆迁现场不是生活居家的必须通行。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预见进入拆迁现场可能会引发的危险,其拾捡木材致自己坠落死亡,与被告是否尽到安全防护和保障义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在房屋交付拆迁时,约定了被拆迁房屋的钢筋、门窗、木材等附属物的所有权归拆迁承包公司所有,钱某某擅自进入危险的施工工地,名为捡拾废旧木材,实为侵占某建设公司合法财产,如确定他人承担赔偿责任与情理不符、与法律的宗旨相悖,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五名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五名原告失去亲属的悲痛心情可以理解,但如果仅凭恻隐之心,忽视案件事实,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对于被告不公平,也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该案中,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中,表明司法对于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绝不认同“谁弱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而是“谁有错谁担责”,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案件判决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以公正裁判引导社会主体遵守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国家法律,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供稿人:霍山县法院 桂斌 王蔓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