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深做实“在司法实践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讨论活动,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性案例,分别从善良风俗、社会公德、见义勇为、文明出行、社会交往、诚实信用、权责平衡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提供价值引领和法律指引。
保险公司拿“免责条款”当拒赔理由
法院:未提示说明显失公平,不免赔!
——某医院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医院连续多年在某保险公司购买医疗责任保险。2020年7月,患者杨某在该医院进行体检,彩超检查诊断未见异常。2020年8月,患者又到该医院进行检查,被确诊为右侧乳腺癌。后患者前往其他医院治疗,并引发医疗损害纠纷。针对医院体检时的漏诊行为,经鉴定,确认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参与度为20%-30%。上述医疗纠纷经医调委调解,某医院赔偿患者11万余元。某医院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整形、美容、体检,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为由,不予理赔。某医院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生效裁判】
法院认为,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案中,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某医院投保的时候,就该免责事项进行释明和告知,故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同时,保险公司简单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不仅损害投保人的经济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着保险行业的社会信任度,有违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某医院医疗保险责任款。
【典型意义】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无风险则无保险,现代保险制度的产生根本上是为了更好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看,保险公司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显然处于合同双方的优势地位,如果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在格式合同中任意增添免责条款,来规避己方责任,显然不利于发挥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作用,更有失公平,有违诚信。
供稿人:霍山县法院 杨全新 胡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