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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舒城区法院:调解履行一天办 公正效率一线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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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20 09:36:38 打印 字号: | |

调解履行一天办

公正效率一线牵

法官普法何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4月14日,舒城法院办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多次线上“背对背”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当天被告即履行完毕全部协议款项。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系恋爱关系,去年年底双方约定购买车辆一部,张某在李某购车前后分三次转账四万元至李某卡中,车辆购买后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因二人发生了矛盾,张某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或者车辆。被告李某认为张某打款系双方恋爱的正常往来开支,且提供双方多次相互转账的记录,庭审中李某表示不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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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恋爱多年,如果单纯以判决方式结案极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双方敌对情绪较高,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因双方不在本地工作,于是法官利用移动微法院进行线上调解,从案情出发,抓双方心结,多次与双方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日主动履行完毕全部协议款项。

成功的审判不仅是一份结构严谨、论理明确的判决书,更要体现着公正与效率。效率是人民期盼。效率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一味图快,轻易判决导致后续上诉、上访无休无止,这样不考虑公正、效果的效率是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舒城法院常年通过多元化解等方式,化干戈为玉帛,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降到最低点,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这两条主线。

法官后语

男女恋爱期间,双方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赠与,应区别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一般赠与,其系基于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或者维持恋人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人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成就,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这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来源:舒城县法院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