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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六安中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性案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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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20 09:38:47 打印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深做实“在司法实践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讨论活动,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性案例,分别从善良风俗、社会公德、见义勇为、文明出行、社会交往、诚实信用、权责平衡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提供价值引领和法律指引。

露天排水排污影响生活

法院:邻居有权要求排除妨害

——王某诉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户房屋相邻,同时双方各自建造了高约2.1米的院墙,院墙外墙根紧挨着排水沟,厨房及卫生间污水直排至水沟。后李某在其厨房侧面外与王某厨房分界线内侧建造高1.9米围墙,王某认为该围墙系违规建筑,影响其通行和采光,理应排除妨碍,予以拆除,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在收到诉讼材料后,以王某房屋内建有厕所,该厕所排污管道直接对向自家厨房,没有采取任何封闭措施,气味难闻,对其生活造成影响,遂提起反诉,要求王某对排污管道做封闭处理。

【生效裁判】

法院认为,是否侵害相邻权益,需要考量不动产所在地的客观实际情况以及环境基础。本案经现场勘查,发现王某户的院墙比案涉围墙高,且王某院墙后门的地带为杂草丛生的荒地,有的杂草甚至高达1米以上,显然无人通行,故王某诉请拆除围墙的主张不予支持。而李某要求王某采取适当措施将室外排污管道做封闭处理,法院认为,国家正在深入推进乡村振兴,以“厕所革命”为引领,打造美丽宜居的农村人居环境,生活污水的露天排放不仅污染了水体,还释放异味污染了空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人房屋的正常使用,故判决王某需将排水管道采取铺设水泥盖板封闭处理。

【典型意义】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邻里和睦才能守望相助,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为清楚了解案情,于开庭前前往案涉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教育周边群众,选择在原被告家门口开展巡回审判,通过现场勘查及庭审,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现场办案,强化普法宣传效果,引导形成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

供稿人:霍山县法院 王明 杨有俊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