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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宣传周(特辑)】以案释法,看六安法院如何推动“依法带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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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16 10:26:00 打印 字号: | |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今年5月15日-5月22日是第二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家庭教育的浓厚氛围,六安中院“‘皋小法’课堂”选取涉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犯罪等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讲解,展现六安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力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赵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儿子小刘。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执,刘某对子女及家庭不管不问,致使双方矛盾不断,感情不睦,赵某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准许双方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儿子小刘。

【审理情况】

接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以缓和双方矛盾、维护家庭关系为出发点规劝双方重归于好,回归家庭,但最终由于双方分歧过大而未能成功。刘先生与赵女士同意离婚,但是在小刘的抚养权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

庭审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离婚后对未成年儿子小刘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刘某之前未主动与儿子沟通联系,且未及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责任的行为,缺乏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应有的关爱。鉴于小刘一直与其母亲生活,法官从有利于小刘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劝解刘某。最终,刘某考虑自己工作繁忙等原因,同意将小刘的抚养权给赵某,并支付小刘到18周岁止的子女抚养费。

考虑到小刘尚未成年,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向赵某与刘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赵某与刘某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认识到亲自养育、共同参与等家庭教育方式方法的重要性,做好对小刘的家庭教育,积极行使对小刘的探望权,主动增进与小刘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心、关注小刘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促进孩子全面发展,对小刘的全面健康成长负责。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使未成年子女的物质利益及精神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在确定子女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时,应充分考虑子女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与时间精力,并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作出对子女最有利的处理方法。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妥善处理离婚和抚养权纠纷的同时,还主动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仍然要给予未成年子女情感上的呵护、生活上的照料及时间上的陪伴,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盗窃案

——唤醒家庭教育责任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未成年被告人张某受他人教唆、威胁后,与同伴以拉车门、砸窗入室等方式窃取财物,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在法院审理期间,张某受他人教唆再次实施盗窃行为。案发后,张某携赃款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父亲对被害人进行退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审理情况】

金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张某开展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被告人张某自幼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父母长年在外务工,初中毕业后未能继续接受教育,进入社会时间过早,且无经济来源,父母关爱和监管的缺失是张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承办法官本着挽救和教育的初心,采用圆桌审判的温情审理,联合妇联部门邀请家庭教育指导员列席开展庭审教育,积极协调、听取检察、司法部门意见,最终对张某宣告缓刑。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向张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同时,会同社区矫正机构研判帮教措施,定期开展家访教育工作,预防张某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贯彻,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情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去引导其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分析研判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找准切入点,采用了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帮教回访等多种方式去“修补”未成年罪犯的成长道路。同时,充分发挥审判延伸职能,推动家庭教育指导的介入,唤醒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心,携手引导失足少年迷途知返,全面建立未成年保护屏障,进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家是最小国

国是千万家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皋小法”课堂在此呼吁全社会高度重视家庭教育

树立正确家庭教育观念

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努力营造文明和谐幸福的家庭氛围

供稿:霍邱县法院 金寨县法院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