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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宣传周(特辑)】以案释法,看六安法院如何推动“依法带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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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17 09:51:05 打印 字号: | |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今年5月15日-5月22日是第二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家庭教育的浓厚氛围,六安中院“‘皋小法’课堂”选取涉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犯罪等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讲解,展现六安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力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何某诉金某变更抚养权案

——耐心调解,化解“探望权”矛盾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与被告金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何某1、金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后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抚养孩子何某1,被告抚养孩子金某2,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可于节假日自由探望孩子。但调解书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因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等问题多次产生争议。原告遂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孩子何某1、金某2均交由原告抚养。

【审理情况】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双方分歧,承办法官先后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阐明利害关系,引导双方相互理解。同时围绕双方关于探望孩子时间地点等争议问题,组织原被告逐项进行细化,分别明确了原被告探望孩子的具体次数、时间和接送孩子的地点。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审结后,面对原被告的相关电话咨询,承办人均及时予以回应,引导督促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为双方探望权的行使提供便利,最大限度降低离婚对孩子成长的影响。

【典型意义】

探望权的设置便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与孩子联系、会面、交流、短期共同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本案中,法院面对变更抚养权的诉讼纠纷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秉承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耐心开展调解工作,从问题根源着手,有效解决分歧,保障离婚双方的探望权,为孩子日后得到更好的家庭教育,更优的学习生活环境夯实基础。

刘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

——弥补角色缺位,夫妻破镜重圆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8年5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孩子。婚后几年里,杨某某在外地上班,回家的时间也少,对妻子、孩子照顾不够,不给生活费,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刘某某原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考虑孩子的成长以及这么多年的夫妻感情,刘某某觉得自己的婚姻还有挽回的可能性,最终刘某某找到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与杨某某的离婚纠纷。

【审理情况】

调解员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见前提下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让原告刘某某和被告杨某某有了一次冷静的沟通机会。在调解员的耐心调处下,杨某某回想了刘某某自结婚后的不易,看到妻子独自一人照顾两个孩子还要工作,也意识到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自己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当场承认了错误,表示心里还爱着妻子、孩子,也想明白了自己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承诺回来和刘某某一起生活,解决两地分居的问题,以后双方好好生活,积极改正。刘某某也表示今后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共同经营好这段婚姻。最终两人重归于好,刘某某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杨某某在“丈夫”和“父亲”的角色上长期缺位,也没有充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婚姻关系岌岌可危。法院在办理该案时,察觉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从父母要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负责等角度开展调解工作,化解双方矛盾,挽救婚姻家庭,既是对双方当事人负责,也是为孩子的成长环境着想,让孩子未来能在一个父母互相支持理解、充满爱的家庭中成长。

家是最小国

国是千万家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皋小法”课堂在此呼吁全社会高度重视家庭教育

树立正确家庭教育观念

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努力营造文明和谐幸福的家庭氛围

供稿:霍山县法院 叶集区法院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