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心调解离婚案
锦旗致谢温情伴
——法官释法:何为离婚案件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5月15日,当事人张某将一面印有“廉洁高效 倾心为民”的锦旗送到舒城法院民三庭廖法官手中,感谢对其离婚案件的倾心调解。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13年5月10日领取结婚证,2015年4月生育一女,2018年1月生育一子。由于被告王某以打工为由常年不归家,对两孩子关心不够,原告张某与王某父母多次发生矛盾后,遂搬出去居住。被告知晓情况后也未调解原告与公婆之间的矛盾,致使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产生裂痕。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接收案件后,通过电话联系被告询问意见,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要求自行抚养两个孩子。考虑到被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均由原告照顾,且调解可以将婚姻失败对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至最低。于是,承办法官在庭审调解环节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情绪激动,无法理解原告婚姻中各种行为,不同意继续调解。
庭后,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并将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明确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向原被告阐明,经过反复沟通,稳控双方情绪,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同意离婚,两个子女均由原告抚养。
舒城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认真研判离婚抚养纠纷案件审理的特点和难点,用温情家事审判模式解决离婚案件中的抚养权问题,最大限度地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官后语
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产生一定影响,尽可能地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法官在解决离婚案件抚养权问题上的首要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前提下,在法理与情理的综合考量下,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既要尊重子女个人意愿,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了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受影响或消除。
来源:舒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