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六安中院“‘皋小法’课堂”选取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进行讲解,通过以案释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共同守护六安青山绿水,为革命老区绿色振兴赶超发展贡献力量。
案例解析:
自家山场林木可以随意砍伐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乐某某为窖茯苓,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自家山场的林木。经现场勘验,乐某某采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株数为5株,林木蓄积0.655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0.4094立方米。霍山县林业局对其依法作出补种林木、罚款的行政处罚。乐某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罚款。在霍山县林业局对其送达催缴罚款通知书后,乐某某依然未缴纳罚款。2023年5月,霍山县林业局向霍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情况】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认真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同时,考虑到群众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的情况,承办法官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理念,主动上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通过面对面宣讲的方式,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以及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解释说明,帮助其充分认识错误,积极主动改正。
【法官提醒】
美丽风景人人保护,绿水青山人人共享。近年来,个别群众因生产经营需要,加之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出现违规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林地、林木的使用、采伐有着严格明确的规定。本案中,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乐某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体现了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同时主动上门普法,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彰显了法律的温情。该案提醒警示广大群众,在采伐林木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持有侥幸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供稿:霍山县法院 魏志刚 汪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