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2022)》,舒城县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
胡某俊、倪某凤诉舒城某饮食公司、舒城某酒店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舒城某酒店系舒城某饮食公司的分支机构。胡某俊、倪某凤自建住宅与舒城某酒店相邻,舒城某酒店为提供中央空调动力及热水供应,在相邻处建造锅炉房,双方因锅炉产生的噪声发生纠纷。胡某俊、倪某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舒城某饮食公司、舒城某酒店消除噪声侵害,赔偿其租金损失111250元。
裁判结果
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房屋为居住区,经过声环境检测昼间三测点、夜间四测点声音超噪音限值,噪声均来源于相邻锅炉房,舒城某酒店对胡某俊、倪某凤住宅区域产生了噪音污染,应对由此造成的噪声污染负责。涉案房屋因噪音影响未能实际使用,一审法院参照先前的租金标准及相同区域房屋租金情况,判决舒城某饮食公司、舒城某酒店赔偿胡某俊、倪某凤房屋租金损失77500元。舒城某饮食公司、舒城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近年来,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噪声等不可量物侵害所致纠纷频频发生。本案中,舒城某酒店所产生的噪声已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且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噪声污染,判决其赔偿损失,切实维护群众“安宁权”,保障了居民宜居的生活环境。
审判员:包跃宏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