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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环境日(专辑)】以案释法——莫把禁令当儿戏,判刑还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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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6 11:30:26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六安中院“‘皋小法’课堂”选取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进行讲解,通过以案释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共同守护六安青山绿水,为革命老区绿色振兴赶超发展贡献力量。

案例解析:

莫把禁令当儿戏,判刑还得道歉!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舒城县某镇晓天河水域,使用电捕鱼设备捕捞鲦鱼、红尾鱼若干。经检测,张某某使用的捕鱼设备实际输出电压为300-800伏,超过国家标准。2022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以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对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张某某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小河鱼22.18公斤,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554.5元、渔业资源间接经济损失2618元、渔业资源恢复费用1663.5元,合计4836元。

【审理情况】

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张某某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公益诉讼机关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4836元,并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杭埠河、丰乐河等作为舒城县境内的主要水源为长江水系巢湖的支流,鱼类资源丰富,本案系在该河段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在审理中秉承打击犯罪,恢复生态的环保司法理念,是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在司法审判中的生动实践。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会受到严厉惩戒,还要赔偿渔业资源经济损失、渔业资源修复费用等,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遵纪守法,牢固树立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供稿:舒城县法院 张树光 方芳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