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语:成年人之间的借贷屡见不鲜,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富的积累,部分未成年人手上的流动资金日益增多,未成年人之间的借贷纠纷随之产生。
顾某某和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回顾
原告顾某某和被告陆某某是初中同学,现就读于金寨县某高中,被告陆某某在高一上半学期陆陆续续向原告顾某某借款合计2000元,经原告顾某某多次催要未还致起诉来院。被告陆某某的父亲表示,原告顾某某明知被告陆某某借钱用于追星还陆陆续续借钱给他,原告是学生哪里来的钱,被告也是小孩子,没办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拒绝还钱。原告顾某某表示自己家境尚可,平时的零用钱和逢年过节的压岁钱大都是自己掌握,因为跟被告陆某某是初中同学又进入同一所高中,感情要好,所以才会陆续借钱给被告。
裁判结果
考虑原被告双方均是高中在读的未成年人,法官积极联系双方父母进行调解,希望将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前。对于被告陆某某父亲关于未成年人的疑问,法官也耐心给予了解答,原被告目前都是17周岁的在读学生,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多笔借款合计金额2000元,另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方面分析,足以证明双方借款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成立,且与其年龄智力相当,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被告陆某某未满18周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还款义务。最终被告陆某某父亲当天偿还了借款2000元,原告顾某某及其父亲也于同日撤回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法官心语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中不可缺位的重要一环,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不仅表现在父母需要保护孩子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也表现在一旦孩子对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父母知道孩子之间存在借钱行为,在劝阻的同时应该做好诚信教育,而不是陪着孩子瞒天过海纵容包庇,这样孩子才能懂担当明事理,成为一个诚信正直的人。
来源:金寨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