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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信用记录关爱日 | “失信”的后果有多严重?一次性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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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15 16:00:50 打印 字号: | |

6月14日是信用记录关爱日

信用有多重要?

失信后果有多严重?

今天,六安中院“皋小法”课堂

来为大家详细讲解

什么是“失信”?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

哪些情形下会采取“失信”措施?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怎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何查询“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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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会公示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社会公众均可以通过该网站查询自己本人或者他人是否属于“限高”“失信”对象。

“失信”了,该如何解除?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被执行人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五种情形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

解除“失信”后是否还有影响?

“失信”解除以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不再受到限制,也不会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也不再公示相关信息。

但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解除“失信”后,“失信”信息作为客观记录,仍然会在征信系统中记载。银行等单位,在办理贷款或进行信用评级时,会因曾经的失信行为而给予一定的负面评价,间接影响生活和经营。

什么是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

为进一步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用法治力量引导诚信风尚,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2年9月,六安中院印发了《关于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和《关于推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试行)》。

自动履行激励机制,通过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对于自动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一定的正向激励措施,如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名单推送给市场管理、税务、金融及征信部门等,提高当事人在案件执行前的自动履行意愿。

信用修复机制,主要是通过暂不发布或在失信人名单中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入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消费等暂停使用信用惩戒的措施,激发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思想自觉,提高履行能力。

随着征信系统和执行联动

威慑机制的完善

失信被执行人

在社会上的生产、生活

都将受到诸多限制

可谓“寸步难行”!

法院奉劝被执行人

务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义务

以维护自身信用!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