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有力保护了我们的商标,让我们对产业的发展更有信心了!”
9月1日,在霍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思水的带领下,霍山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主任王宝和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会长何祥林等一行专程前来六安中院向立案一庭的几名法官们赠送了一面印有“彰显司法担当作为 护航霍山石斛产业”的锦旗,表达对法院依法保护“霍山石斛”商标的感谢之情。案情还要从2022年说起……
2022年,霍山石斛产业协会一纸诉状将某特产店告上了法庭,起诉该特产店侵害了其商标权。
霍山石斛作为享誉全国的名贵药材,被誉为“中华九大仙草之首”,是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也是入选第二批中欧“175+175”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候选名录产品。霍山石斛产业协会系于2003年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发展经营霍山石斛、霍山米斛系列产品,开发石斛、米斛生产基地、技术推广应用、培训,引进高新技术等。
2010年11月,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获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注册商标公告的《“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申请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审核批准。
注册商标后,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发现某特产店在自家售卖的部分商品上使用“霍山石斛”字样,造成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与霍山石斛存在特定联系,为维护“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形象,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将该特产店起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六安中院展开了细致的调查。经查,该特产店在某购物平台上注册经营着一家网店,在所销售产品的详情页面上使用了“霍山石斛”宣传销售挂面产品,并在两款面类商品标题和包装盒上突出使用“霍山石斛”。
霍山石斛产业协会认为,“霍山石斛”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使用“霍山石斛”标志的行为,侵犯了霍山石斛产业协会的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霍山石斛与挂面是不同类的产品,对“搭便车”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如何实现司法保护?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我国商标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未经申请即可使用,但不得侵犯他人注册的商标,也不得排除他人使用。特别是驰名商标,注册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可以排除他人在所有类别产品上使用与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该案中,法院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涉案商标“霍山石斛”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宣传的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经法院调查了解,2021年霍山石斛全产业链实现总产值达35亿元,霍山石斛经CCTV4、CCTV7、新华网、央广网、安徽卫视、中国联合商报、安徽六安新闻网、凤凰资讯网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霍山石斛产业协会未提供霍山石斛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但结合“霍山石斛”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市场声誉以及其他相关事实,足以认定“霍山石斛”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处于驰名状态,遂判决某特产店停止侵权并赔偿霍山石斛协会6000元。
判决后,该特产店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高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一审判决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涉案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处于驰名状态,并无不妥。该特产店作为六安本地企业,不可能不知道该商标,但销售的面条包装上印有“霍山石斛”标识属于明显“搭便车”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典型的跨类产品“搭便车”侵权案件,法院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实现对“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跨类保护,有力保护了地方名优品牌的知识产权,对于保障霍山石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图为六安中院与霍山县相关领导、行业组织商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面鲜红的锦旗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的感谢,更是对六安中院持续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充分肯定。接下来,六安中院还将不断创新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举措,及时了解企业司法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力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