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时间
周一至周五全天(节假日除外)。
接待时间:上午8:00—10:30,下午2:30—4:30。
二、查阅地点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7号窗口。
乘车线路:11路、16路、34路到政务中心站下车往东行300米即到。
三、查阅方式
1、查档按照预约优先原则进行,请提前拨打查档电话0564-3929712进行预约,以免直接前往导致等候时间过长或因手续不全无法及时查阅。电话预约时应预留姓名,联系方式、身份信息,利用案件及需复印材料等信息。
2、诉讼档案已电子化的,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档案查阅。需复制档案材料的,由法院工作人员复制、核对并加盖“调查材料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四、查阅手续
1、本案当事人查阅诉讼档案卷宗正卷的,自然人当事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自然人当事人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印章),同时出示阅卷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卷宗正卷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出示律师证(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本案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介绍信;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人需要出示当事人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非自然人当事人比照第1项规定。
3、自然人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查阅诉讼档案卷宗正卷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自然人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查阅诉讼档案卷宗正卷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注: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委员会等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公安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如有其他合理证明材料,亦可。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非所查阅诉讼档案案件的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其所代理的正在审理的案件需要查阅本院诉讼档案正卷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需出示律师证(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和相关法院调查令。
5、检察机关查阅诉讼档案卷宗正卷的,应提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阅案卷单》和本人工作证。
6、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其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卷宗正卷的,利用人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
7、诉讼档案概不外借,副卷不予办理查阅。涉及公安、检察侦查卷的,须分别经公安局、检察院批准。
8、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等方面的诉讼档案,在查阅前由法院工作人员交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同意查阅的,方可办理查阅。
9、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档案,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查阅和查询。查阅其他未成年人诉讼档案的,按照前述规定办理查阅手续,经登记审核后方可查阅复印。
10、代理人是指就本次查阅事项委托授权的代理人,原案件诉讼代理人本次查阅也需要重新委托授权(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1)。
11、阅卷人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填写《诉讼档案利用审批表》(附件2)。
12、以上材料均需在有效期内。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诉讼档案利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