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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小法”课堂】高空抛物未造成损伤,需要承担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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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16 15:25: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先后将家中摆放的花盆、花盆架、板凳等物品从八楼家中客厅窗户扔出,物品掉落在内部道路地面,未造成人员伤亡及他人物品损毁。后经现场勘验测量,周某高空抛物地点与地面距离26.7米。金寨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为发泄情绪,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个空的易拉罐从15楼抛下,可砸破一名成年人的头骨,从25楼掉下可致人死亡。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轻则让人受惊、财产受损,重则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金寨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今后,金寨法院将继续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坚持预防为主、惩防并举,开展“禁止高空抛物”系列普法活动,进一步织密扎牢头顶安全防护网,守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项法律规定,并不以高空抛物造成的损伤后果论处,只要情节严重就应当要定罪。


 
来源:金寨县法院
责任编辑:陆仲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