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近年来,六安法院贯彻“抓前端、治未病”司法理念,落实指导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法定职能,不断加强特邀调解员队伍建设,主动与“总对总”单位、行业调解组织对接,精准化解重点领域纠纷,推动基层治理单位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广“一村一法官”“共享法庭”机制,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本次将陆续发布七个诉前调解典型案例,调解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释法说理,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法院+”模式让矛盾纠纷快速、高效解决在群众身边,切实提升了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感。敬请关注!
案例一:“法院+总工会”
联合调解民间借贷纠纷
【纠纷情况】
何某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陈某以做工程和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向何某某借款人民币28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于2017年年底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按约定及时归还何某某的本金,后经何某某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故起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与结果】
因该案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霍邱县法院将案件委派霍邱县总工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陈某得知何某某到法院起诉他,立刻情绪爆发,认为其系为朋友借款,本可以不还,但其愿意还款,何某某还不讲情面起诉。调解员一方面劝说何某某换位思考,理解陈某被朋友坑骗的心情;另一方面告知陈某,借条系其本人出具,偿还借款是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其可向朋友进行追偿。经过劝导和释法明理后,双方逐步就分期还款时间、利息问题等达成一致,并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法律关系比较清晰,案情相对简单,通过委托行业调解可以为群众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同时了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近年来,霍邱县法院不断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的专业培训指导,同时做优诉调对接机制,畅通司法确认通道,让诉讼当事人逐步感受到诉前调解处理纠纷的速度和效果。本案中,调解员精准判断症结所在、把脉开方,采取背靠背劝导、面对面调解等各种调解方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为民的速度和温度。
(报送单位:霍邱县人民法院)
案例二:“诉前调解+诉前鉴定”
助力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纠纷情况】
2023年6月,凌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舒城县某乡镇与钱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凌某负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车辆被损坏后,钱某车辆停在修理厂修理,停运时间达一个月。为此钱某诉至法院,请求凌某挂靠的商贸公司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付钱某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施救费、评估费等共计181390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舒城县法院将该案件委派至诉调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接到委派后,了解到凌某的车辆挂靠在商贸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在起诉前委托某鉴定机构定损车辆损失为140790元。经过调解员的反复沟通,原被告双方就停运损失、施救费、评估费均统一了调解意见,但对于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表示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为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调解员向双方介绍了“诉前鉴定”机制,经双方同意,由舒城县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在诉前调解阶段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重新出具后,双方根据最新的鉴定结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诉至法院的涉鉴定型案件不断增多,一般具有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对单方寻求鉴定机构信任不足等特点,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六安法院在司法领域不断实践创新,探索“诉前调解+诉前鉴定”机制建设。因“诉前鉴定”由法院技术部门牵头,在各方当事人共同见证下选定鉴定机构,具有公开、透明、权威的特点,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更加认可,“诉前调解+诉前鉴定”双向发力,最终推动本案矛盾纠纷真正化解在诉前、在前端。
(报送单位:舒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