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近年来,六安法院贯彻“抓前端、治未病”司法理念,落实指导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法定职能,不断加强特邀调解员队伍建设,主动与“总对总”单位、行业调解组织对接,精准化解重点领域纠纷,推动基层治理单位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广“一村一法官”“共享法庭”机制,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本次将陆续发布七个诉前调解典型案例,调解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释法说理,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法院+”模式让矛盾纠纷快速、高效解决在群众身边,切实提升了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感。敬请关注!
案例五:“法院+医调委”
妥善化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纠纷情况】
2020年4月,汪某因身体不适前往霍山县某医院就医,经诊断确认:左侧输尿管上段结石伴左侧上端输尿管、肾盂轻度积水,经某医院手术治疗后,汪某病情没有好转。2021-2022年,汪某先后前往省级多个医院进行复查,经多个医院诊断其左肾无功能,右肾轻度受损。汪某认为,其伤情是由于某医院在治疗、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遂向霍山县医调委申请调解,要求某医院赔偿55万余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为厘清责任划分,霍山县医调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就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某医院对汪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拟为同等责任。调解过程中,医调委发挥专业优势,邀请业务骨干为申请人细致解答相关疑问,最终汪某、某医院对上述鉴定结论均没有异议,经过反复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疏导,某医院也表示愿意作出赔偿,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协议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在医调委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就协议内容申请霍山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以“行业调解+司法确认”成功化解,是落实“把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挺在前面”指示精神的生动实践。一是委托开展司法鉴定,破除行业壁垒。医疗纠纷最大的矛盾点在于如何确定医院责任,本案中由医疗中心根据双方意愿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依托自身的专业优势,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最终双方对鉴定无异议,为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司法确认是保障。本案件是当事人直接到医调委申请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因协议的履行有一定时间差,为打消双方顾虑,医调委联合法院通过“行业调解+司法确认”方式,依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让这起纠纷圆满解决。
(报送单位:霍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六:“法院+特邀调解”
高效化解批量信用卡纠纷
【纠纷情况】
杨某是某商业银行六安分行信用卡用户,截止2023年3月6日,共拖欠信用卡本金、利息和逾期费用共计26690.46元。2023年3月28日,某商业银行六安分行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支付拖欠的信用卡本息共计26690.46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该案件经双方同意后金安区法院委托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及时与双方沟通,了解到受疫情影响,某商业银行六安分行信用卡客户出现大量逾期的情况,相比往年多出二到三倍,本案被告杨某也是其中一人。调解员意识到杨某的案件不是个案,便立刻与该银行沟通,请其向总行汇报,对因疫情影响而逾期的客户给予宽松的调解条件,减免部分逾期费用,在减轻信用卡客户经济负担的同时助推银行迅速有效的回收不良贷款。后经多次沟通,该商业银行同意给予逾期客户不超过12个月的分期还款期限,且分期还款期限内免收利息及逾期费用。调解员又积极与杨某沟通,向其反馈银行的优惠政策,根据其每月收入、支出情况,测算其还款能力,制定了分期还款方案,双方都表示同意,签定了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成效】
为把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金安区法院依托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了诉前调解室,并聘请了8名特邀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该案中调解员及时看到了受疫情影响背后大量的信用卡逾期案件,为了减轻当事人经济损失和诉累,同时提高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回收率,积极与银行沟通协调,为被告争取到优惠的调解条件。基于被告的还款能力,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通过“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模式,2023年该调解室共化解某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逾期案件147件,在能联系上的被告中,被告来到调解室参与调解的达95%,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如期履约还款占90%,使该系列纠纷快速高效化解在诉前,对引导群众诚信履约、助推诉源治理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报送单位: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七:“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同化解侵害商标权纠纷
【纠纷情况】
原告某纸业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六安市某超市销售的某某牌卫生巾系假冒产品。原告委派人员前往调查核实,并委托公证处对被告销售假冒侵权的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费用。
【调解过程与结果】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裕安区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至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接受委派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被告,向其说明售卖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认为自己不知道售卖商品是假冒产品,自己没有责任,对立情绪较为激烈。调解员利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业优势,与相关工作人员一并前往被告处就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等问题逐一解答疑惑,有针对性的进行普法宣传和经营指导,并向经营者出示了裕安区法院侵犯商标权纠纷示范判决书,经过调解员的一再释明,被告认识到了自己存在侵权的事实,并同意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赔偿3500元,原告向法院提请撤诉。
【典型意义】
针对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具体特征,2023年3月,裕安区人民法院分别与各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签发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联动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将知识产权案件委派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打造“示范判决+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联调联动模式,充分发挥“行政+司法”职能优势,建立了覆盖全市的包括委派调解、委托送达、委托调查、司法确认、假冒产品源头治理等多领域、深层次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联动处理机制。本案中,针对当事人一方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薄弱的特点,在调解工作的开始阶段,先对被告进行普法宣传,并主动出示法院类似生效判决,引导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调解中,为最大程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存在合法来源抗辩等可以免责的事由,调解员一并向其释明,避免被告因举证意识薄弱导致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正当维护,最终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
(报送单位: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