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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中院发布能动司法典型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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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14 16:01:5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六安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全省法院院长研讨班精神,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能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本次将陆续发布八个能动司法典型案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以“如我在诉”的态度,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关切,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力促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实现了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七


为诚信“背书” 激励企业主动履行

——金寨某新型建材公司与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原告金寨某建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空心砖采购合同》,此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将空心砖送至项目施工现场,2020年8月,经双方对账,被告购买原告空心砖合计货款594477.2元,被告已付550000元,尚欠原告44477.2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原告诉至裕安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办理经过

裕安区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均有调解意愿,遂将该案分流至诉前调解中心,经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考虑到该案有自动履行的可能,法官主动联系被告,告知法院正在推动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对主动履行的义务人,经申请,可以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予以诚信“褒奖”,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听到法官的介绍后,被告态度积极,表示将尽快筹措资金还清欠款。2023年8月,在确认剩余货款已全部还清后,被告企业如愿收到了法院出具的《自动履行证明书》,这场首次为诚信“背书”的探索与尝试,既让原告及时拿到货款保障了权益,又让被告主动履行行为得到了诚信“褒奖”。

典型意义

该案中裕安区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以《自动履行证明书》正向激励被告的自动履行行为,从而引导当事人实现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思想转变,不仅可以从源头上激励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是用法治力量引领社会诚信风尚,让“失信受罚”和“守信守法”成为社会共识,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供稿:裕安区法院 赵晓娟 卢秉方 


案例八


引入第三方投资人 盘活“僵尸企业”

——怀远县某米业公司与霍山县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怀远县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米业公司)因霍山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将其诉至霍山法院。该案经审理,某食品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某米业公司货款107.3万元及利息,但某食品公司并未按约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某米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办理经过

执行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某食品公司已停工停产,所用厂房系租用,除去一批机械设备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某食品公司还需偿还某县商务局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款80万元。2023年3月,涉案的机械设备经评估拍卖,以流拍告终,申请执行人也拒绝以物抵债。

为了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利益,承办法官从资产价值、市场销路等方面对某食品公司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通过引入第三方投资者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某县商务局对于这一提议也表示认可,并立即组织人员梳理联系意向投资人。通过多方对接考察,来自浙江的商人方某看上了这些机械设备,并表达了愿意接手投资的意向。但方某考虑到机械设备尚处于多轮查封保全状态,出于法律风险的考虑并不愿意直接出资购买。为推动投资落地,承办法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经过多次深入沟通,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涉案资产以二次流拍价130万余元以物抵债给某县商务局,在扣除80万元追偿款后,余款偿还某米业公司等债权人。第三方投资人后期再出价从某县商务局手中买入该批机械设备。2023年6月,霍山县法院组织开展江淮风暴“惠民暖企”集中执行行动,10余名干警赶赴某食品公司,现场对厂房开展清退工作,并再次对查封的机械设备进行清点核对,并交付至申请人某县商务局代表手中。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在办理某食品公司系列案件中,霍山县法院主动担当作为,在面对执行难题时没有退缩,努力找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通过多次沟通对接,采取引入第三方投资人的方式加速资产处置,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法院积极与商务局等单位沟通对接、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思路,在推动系列纠纷案件得以妥善化解的同时,帮助地方政府积极清退“僵尸企业”,实现产业的接续发展,带动当地群众增收,有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供稿:霍山县法院 童晓文 王昆勇 柴欢


 
责任编辑:陆仲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