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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小法”课堂】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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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16 12:19:1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施工道路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屡屡发生,许多情况下,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双方或者多方都各执一词,那么施工未设置有效警示标志导致交通事故到底谁负责赔偿?

何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行驶途中,经过一段施工路段,但该路段未设置有效的反光警示标识,何某在驶入该施工路段后发生侧翻,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后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涉施工路段的道路养护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何某一纸诉状将道路养护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施工单位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道路养护公司作为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施工路段中虽设置了警示标识,但因警示标识脱落,未进行及时更换,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引发何某骑车摔倒受伤的事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何某酒后驾车也具有相当过错,依法可减轻某养护公司的责任。

为实现案结事了,承办人组织当事各方进行沟通协商与劝说疏导,充分阐释法律法规和人情事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道路养护公司向何某支付赔偿款4万元。

法官提醒

法官温馨提示:为保障公共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将施工部分用围栏隔离,以提醒过路的行人或车辆注意和绕行,如果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会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经过施工路段时,也应当稳驾慢行,时刻关注路况,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来源:金寨县法院
责任编辑:陆仲宣